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自訂約之次日起算30日
釋示函令標題
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自訂約之次日起算30日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1第1項第1、2款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其訂定契約之日不算入,應自訂定契約之次日起算;至期間之末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准予順延至次星期一或例假日之次日為末日。(財政部77/11/15台財稅第770368839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