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自訂約之次日起算30日

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自訂約之次日起算30

釋示函令標題
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自訂約之次日起算30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11項第12款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其訂定契約之日不算入,應自訂定契約之次日起算;至期間之末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准予順延至次星期一或例假日之次日為末日。(財政部77/11/15台財稅第7703688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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