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分割登記前共有土地部分被法院拍賣其增值稅之核課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於分割登記前共有土地部分被法院拍賣其增值稅之核課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郭○○持法院調解書單獨申報共有物分割移轉現值,在辦理登記前其中某共有人之土地被法院拍賣,應以法院拍定之權利範圍核課土地增值稅。至原申報之共有物分割案,應通知當事人限期撤銷或由稽徵機關逕予註銷。說明:二、「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從而在調解或訴訟上和解分割共有不動產者,僅生協議分割之效力,非經辦妥分割登記,不生喪失共有權,及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最高法院58台上1502號判例)。本案雖經法院調解成立分割共有物,然未經辦妥分割登記,所有權尚未移轉;共有人之一賴○○原持有土地另案被法院拍賣,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已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故應以法院拍賣之權利範圍,即土地登記簿登記者為準,核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7/12/29台財稅第7704178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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