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第38條第3項所稱3年期限之認定基準
釋示函令標題
醫療法第38條第3項所稱3年期限之認定基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行政院衛生署96年2月7日衛署醫字第0960222478號函影本各乙份。(財政部96/03/03台財稅字第09604025000號函)
附件:行政院衛生署96/02/07衛署醫字第0960222478號函
為配合私立醫療機構改設醫療社團法人辨理土地登記及稅捐稽徵實務之需,修正本署96年1月18日私立醫療機構改設醫療社團法人土地登記事宜協商會議決議(一)、(四)部分內容(如黑體字部分),檢附修正會議紀錄1份。私立醫療機構改設醫療社團法人土地登記事宜協商會議紀錄二、會議決議:(三)關於醫療法第38條第3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後3年內改設為醫療法人,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無償移轉該醫療法人續作原來之使用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所稱「3年內之期限」,以於96年4月28日前取得本署核發之醫療法人許可函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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