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及第5項之生效日期
釋示函令標題
修正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及第5項之生效日期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及第5項所稱「本法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其生效日為89年1月28日。說明:二、有關「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中提及「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與「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或後之時間認定問題疑義乙案,依法務部前開函釋,略以:「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本件農業發展條例於89年1月26日總統明令修正公布,該條例第77條第1項復規定自公布日施行,故其生效日為89年1月28日。而該條例第12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至第22條中所稱之『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者,乃指立法院於89年1月4日完成修正該條例第三讀會之程序而言,自與該條例之修正公布及生效日期有別,此係立法實務作業上因完成三讀日期與總統公布日期不同所致,徵諸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1及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亦有類似立法例,適用上均以法規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至該條例第17條所稱之『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依首開說明,其生效日為89年1月28日,更屬無疑。」參照上揭法務部函釋,及土地稅法第59條,有關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之規定,則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及第5項所稱「本法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其生效日應為89年1月28日。(財政部89/05/05台財稅第0890453609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