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免稅農地經以權利變更日核定移轉現值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取得免稅農地經以權利變更日核定移轉現值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高○○君於89年2月20日申報移轉○○地號3筆農業用地,其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應如何認定一案。說明:二、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後第1次移轉,或依第1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生效之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所明定。本案高○○君於79年10月24日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經依同法第30條之1第4款規定,以其權利變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核定其移轉現值,該土地於89年2月20日申報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000元),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依上揭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四項規定,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仍應以每平方公尺4,000元為準,至其按每平方公尺4,500元申報之本次移轉現值,如經當事人雙方同意改以移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000元申報,應准受理。(財政部89/06/16台財稅第089045387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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