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概括承受信合社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土地縱未於4年內處分仍可免稅
釋函標題:
銀行概括承受信合社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土地縱未於4年內處分仍可免稅
釋函內容:
主旨:關於貴行(編者註:××銀行)概括承受××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合作社後,該2家信合社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之土地,未於取得之日起4年內處分,是否適用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凡消滅機構依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在帳列「承受擔保品」下,並不問其承受後是否已逾4年,除已依銀行法第75條規定轉為「固定資產」外,如因合併而隨同移轉予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時,仍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5/06台財融(三)字第09180107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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