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之非都市土地,無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12月3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7846號函
【要旨】
被徵收之非都市土地,無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內容】
查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規定:「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揆其立法精神,係為彌補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因公共利益所為特別犠牲其財產上之私益,而賦予其優先買回原被徵收土地之權利;就法條文義而言,僅涵蓋私有土地經需地機關按徵收計畫使用後,因都市計畫發布、擴大實施及變更等情事發生,導致原土地使用目的變更,始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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