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使用地方公有土地,如主管機關並無購買計畫時,其土地租金及使用補償金之收取,仍應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92年8月12日院臺防字第0920041233號函
【要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使用地方公有土地,如主管機關並無購買計畫時,其土地租金及使用補償金之收取,仍應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內容】
關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使用各級地方政府所有土地租金及使用補償金一案,請照內政部會商結論辦理。
附:內政部92年7月1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272號函
說明:
一、略
二、本案經本部於本(92)年7月9日邀請貴處(按行政院秘書處未派員)、行政院主計處(提書面意見)、財政部(提書面意見)、國防部及部分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
(一)行政院專案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權屬為地方(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有之土地,如經地方政府「出售」予國防部,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及行政院89年8月17日台89防字第24578號函示,應無須繳納使用補償金。
(二)惟上開改建總冊內屬為地方所有之土地,如國防部並無購買計畫時,則該等土地租金及使用補償金之收取,仍應依地方政府訂定之相關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三)至於本案改建總冊內權屬為地方所有之土地,國防部是否予以購買,應請國防部儘速決定,並告知地方政府。
三、上開會商結論已獲國防部及與會各地方政府之同意,謹請轉陳 鈞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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