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後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均為5年
釋示函令標題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後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均為5年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一、有關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前,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範圍之退稅請求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類推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至於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後,上項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該法第131條之規定。三、本令發布前,已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退稅尚未確定之案件,仍准適用申請時之相關令釋規定辦理。(財政部95/12/06台財稅字第0950456992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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