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間相互買賣企圖墊高土地前次移轉現值者不予退稅
釋示函令標題
配偶間相互買賣企圖墊高土地前次移轉現值者不予退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配偶間相互買賣土地,企圖於土地移轉申報時調高其移轉現值後,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可否准予退稅一案,請本於職權,參照上開函釋(編者註:本部89/06/03台財稅第0890453912號函及92/12/04台財稅字第0920456721號函)辦理。(財政部94/08/26台財稅字第094045586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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