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0日 星期三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土地現值申報書第7欄應按實際買賣金額填寫

土地現值申報書第7欄應按實際買賣金額填寫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現值申報書第7欄應按實際買賣金額填寫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稅捐機關於受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時,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第7欄「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如何審核,及其金額低於公告現值時,如何處理一案。說明:二、查本部編印之土地增值稅稽徵作業手冊,有關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填寫說明九、「本筆土地契約所載金額」(第7欄)如何填寫乙項,業已敘明:「按照實際買賣契約金額填寫。土地買賣實際金額超過申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時,移轉申報現值只要不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依照現行土地稅法並無處罰的規定,自然亦不發生違反土地稅法短漏或補徵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因此第7欄請切實按契約書實際所載金額填入。」是以,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第7欄主要用以反映該移轉土地實際買賣金額,其與第6欄「申報現值」係作為核課土地增值稅之依據,二者具有不同之目的與功能,自亦無須一致。至於涉及印花稅及贈與稅之疑慮,如經稽徵機關查有積極而直接之證據,顯示申報雙方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刻意壓低憑證金額以規避印花稅情形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第1項第6點規定辦理;如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情事者,應移請轄區國稅局查處。(財政部92/09/08台財稅字第09204538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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