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市縣」係指共有人本人而言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46年2月18日台內地字第107804號函
【要旨】
土地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市縣」係指共有人本人而言
【內容】
查土地法第8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市縣」當係指共有人本人而言,自不包括共有人之家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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