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14條規定劃設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之土地應將劃設結果清冊函送公產管理機關知悉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7年5月14日台內地字第09700731442號
【要旨】
依土地法第14條規定劃設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之土地應將劃設結果清冊函送公產管理機關知悉
【內容】
(一)已依土地法第14條規定劃設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私有之土地,但尚未編造清冊者,應迅即依本作業程序補行辦理編造清冊,以利管理。
(二)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劃設完成後,應將劃設結果清冊函送公產管理機關知悉,以落實土地法第14條規定,避免公產管理機關誤予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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