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土地經核定無應納稅額其核課確定日期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法院拍賣土地經核定無應納稅額其核課確定日期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法院拍賣土地,其土地增值稅經核定為無應納稅額之案件,其核課確定日期如何認定一案。查土地稅法第30條第3項所稱「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之認定,本部業於86/12/17以台財稅第861932451號函釋有案,本案土地雖經核定無應納稅額,惟參照上揭函釋規定,稽徵機關仍應將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發給納稅義務人,如納稅義務人無異議時,始為核課確定。(財政部87/05/11台財稅第8719430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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