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拍定人按拍定價格申報移轉現值經重核之稅款未獲分配應屬尚未核課確定

拍定人按拍定價格申報移轉現值經重核之稅款未獲分配應屬尚未核課確定

釋示函令標題
拍定人按拍定價格申報移轉現值經重核之稅款未獲分配應屬尚未核課確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法院拍賣之土地,其應徵之土地增值稅,依「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編者註:現為「台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7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內,應將應徵稅額函復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應於拍賣價款內,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另依同辦法第9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執行所得稅款,應依規定辦理繳庫手續,並將收據聯發給欠稅費人(即原業主)。準此,法院拍賣之土地,如執行法院已完成債權分配,應徵之土地增值稅並已繳庫,繳納收據於發給納稅義務人後,如納稅義務人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參照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規定,該應徵稅額始為確定。本案拍定人單獨按拍定價格申報移轉現值,稽徵機關予以重核土地增值稅,倘該重核土地增值稅之稅款,在861031日土地稅法第30條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獲原執行法院分配,參照上揭規定,應屬該法條第3項所稱「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自應依新修正規定辦理。(財政部86/12/27台財稅第8619324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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