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財產制於重劃後變更名義出售得適用減徵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聯合財產制於重劃後變更名義出售得適用減徵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夫妻聯合財產制中,以妻名義登記之土地,辦理土地重劃後妻死亡,經更名登記為夫所有,其於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仍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除重劃負擔費用及依同法第39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為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20%(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40%)。(財政部73/12/08台財稅第644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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