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興建勞工住宅移轉為勞工所有不適用勞工宿舍用地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興建勞工住宅移轉為勞工所有不適用勞工宿舍用地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公司於其所有坐落○○地號等筆土地上興建勞工住宅,興建後其建物所有權既經移轉為勞工所有,則該住宅用地應無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計徵之規定,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規定,應指興建之目的專供勞工居住之用。本案○○公司興建之勞工住宅,興建後其建築物所有權已移轉為勞工所有,核與上開規定專供勞工居住之勞工宿舍定義不合,應無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1/01/06台財稅第8004673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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