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地下一樓供營業使用部分之土地持分不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國宅地下一樓供營業使用部分之土地持分不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貴市○○國宅地下一樓供貴市退休人員消費合作社○○供銷部使用,該地下一樓房屋及所占土地持分可否分別按住家用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一案。說明:二、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前經本部66/02/26台財稅第31250號函釋有案。本案房屋地下一樓,既經查明供貴市退休人員消費合作社○○供銷部營業使用,自應依其實際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又該地下一樓既部分供營業使用,其所占持分土地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8/12/22台財稅第08804509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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