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法院和解筆錄移轉共有土地應依民法規定或均分原則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憑法院和解筆錄移轉共有土地應依民法規定或均分原則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權利人持憑法院和解筆錄,申報移轉公同共有土地權利,應如何核課其土地增值稅乙案,請依本部84年7月5日邀集有關機關會商之結論(一)、(二)辦理。說明:二、本案經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公同共有土地,其共有人中之一人移轉其公同共有權利與他人時,依司法院秘書長84/04/21秘臺廳民一字第06744號函意見,須經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權利之移轉,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二)依民法第828條第1項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準此,前項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上開規定認定其權利範圍,倘無法就該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予以認定時,按各公同共有人均分原則,核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4/08/07台財稅第8416405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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