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死亡後始持和解筆錄申報現值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義務人死亡後始持和解筆錄申報現值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經法院和解應由雙方共同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之案件,嗣義務人死亡,並經其配偶辦竣繼承登記後,權利人始憑和解筆錄單獨提出土地現值申報,其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以義務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85/02/16台財稅第8500495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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