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土地由國產局代報遺產稅後出售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遺產土地由國產局代報遺產稅後出售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羅○○君死亡所遺留之土地,由遺產管理人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代為申報遺產稅後出售,其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羅君死亡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財政部84/11/24台財稅第8406836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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