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工業用地退稅後閒置不用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釋示函令標題
重購工業用地退稅後閒置不用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重購工業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該重購之工業用地,既經查明未從事生產而閒置不用,應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稅款。(財政部81/04/11台財稅第81011188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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