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社區之商業服務設施等非供住宅使用不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國宅社區之商業服務設施等非供住宅使用不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國民住宅社區內興建之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雖屬國宅用地上興建之設施,惟其既非以住宅使用為目的,於房屋空置期間縱未出租供營業使用,仍無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4/05/04台財稅字第094045303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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