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依規定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因配偶相互贈與取得土地者仍應依規定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既已變更,倘新土地所有權人需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依本部81/04/02台財稅第810773405號函釋,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財政部87/04/16台財稅第8719387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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