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取得已按一般用地課稅之工廠用地應重新申請始有特別稅率之適用

取得已按一般用地課稅之工廠用地應重新申請始有特別稅率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取得已按一般用地課稅之工廠用地應重新申請始有特別稅率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公司取得已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取得後使用情形如符合土地稅法第18條之規定,仍應依同法第41條規定申請核准後,始有特別稅率之適用。說明:二、按承購原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其使用情形未變更,且符合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仍准繼續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地價稅,前經本部83/07/06台財稅第831600209號函釋有案。惟本案系爭土地自84年起即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情形與上開函釋情形有別。○○公司於8617日取得該土地,同年4月經核准設立工廠,其使用情形如符合土地稅法第18條之規定,仍應依同法第41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7/01/22台財稅第8719259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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