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之土地移轉其房屋未辦竣繼承登記時如何計算自宅用地面積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繼承之土地移轉其房屋未辦竣繼承登記時如何計算自宅用地面積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高○○先生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繼承土地既已辦竣土地繼承登記,自應受理;其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如何計算請參照本部74/04/08台財稅第14031號、70/04/29台財稅第33364號函釋辦理。說明:二、本案高○○繼承土地、房屋,土地部分既已辦竣繼承登記,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自應受理,至其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得參照上揭部函規定,以高○○得繼承房屋之應繼分面積比例計算。且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為民法第1147條所明定,本案房屋之納稅義務人雖因未辦竣繼承登記仍為高○○名義,實際上應為各繼承人所有,故僅得就高○○應得繼承房屋比例計算。(財政部82/05/03台財稅第82075695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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