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游泳池持分土地併同區分所有之住家基地移轉尚無自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社區游泳池持分土地併同區分所有之住家基地移轉尚無自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黃○○君所有經編列門牌並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社區內游泳池持分土地,與住家建物基地地號不同,併同住家建物基地移轉時,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土地稅法第9條所明定。又本部81/05/20台財稅第810158670號函釋,非坐落主建物基地之地下層停車位,若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但書規定設置,屬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其持分土地併同主建物基地移轉時,准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84/04/21台財稅第841618629號函,亦有類似之規定,上開2函主要係考量該地下層停車位,係主建物依法所應附設之停車空間,故得併同主建物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本案黃○○君出售持分所有經編立門牌並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社區游泳池,與其住家之建築物,既經查明均為區分所有建物,非具有主從關係,就目前登記法令亦無限制必須同時一併移轉,則該社區游泳池持分土地併同住家之建築物基地移轉時,應不得適用上開2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9/06/22台財稅第08904539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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