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6日 星期三

土地重劃★專業買賣諮詢★香港人取得建物之規定

香港人取得建物之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二六四三號函 
【要旨】
香港人取得建物之規定
【內容】
關於香港居民身分認定乙案,前經本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二一九五號函釋在案。又依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發布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香港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主張其為香港居民時,相關機關得令其陳明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事實或出具證明。」來函所報香港人劉○○取得建物乙案,除由權利人檢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外,有無依上開規定令權利人陳明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事實或出具證明,請 補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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