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二一九五號函
【要旨】
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
【內容】
關於香港居民身分認定疑義乙節,經函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八六陸港字第八六一六六四三號函釋略以:「二、查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準此,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有關審核外人地權案件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請依上開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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