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土地申請增值稅優惠稅率應由所有權人為之
釋示函令標題
法院拍賣土地申請增值稅優惠稅率應由所有權人為之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如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要件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惟應以由債務人(即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者為限,否則應按一般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享受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1次為限。本案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自用住宅用地,是否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關係土地所有權人以後出售土地稅負之權益至大,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不論一般買賣或經由法院拍賣,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者為限。(財政部66/08/13台財稅第354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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