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調整地形可比照分別共有土地合併分割就價值減少部分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依建築法調整地形可比照分別共有土地合併分割就價值減少部分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依建築法第44條或第45條第1項規定調整地形者,調整後,各土地所有權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原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時,可否比照分別共有土地合併分割案件,就其價值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案經函准內政部86/02/05台(86)內地字第8601366號函復:「本案本部同意案附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函說明二之意見略以:依建築法第44條或第45條第1項規定調整地形者,係相鄰2筆土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所有,雙方為求達到符合准予建築最小面積之寬度與深度,協議調整地形,因其並非土地整筆交換,其性質與先將2筆土地合併後,按協議調整之地形分割,再辦理共有物分割之情形較為相近,似可比照分別共有土地合併分割案件,就其價值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本部贊同上揭內政部意見。(財政部86/02/24台財稅第86007872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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