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筆共有土地分割以價值減少者取得之土地為準申報移轉現值
釋示函令標題
多筆共有土地分割以價值減少者取得之土地為準申報移轉現值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黃○○與白○○就其持分各二分之一之共有土地,辦理分割一案,應以黃君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坐落為準,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0/5/28台(80)內地字第932018號函略以:「按黃○○與白○○各持分二分之一共有坐落台南市○○地號等3筆土地及台南縣○○地號等5筆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後,黃君取得坐落台南市土地全部,白君取得坐落台南縣土地全部;而黃君取得部分,土地價值減少,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故本案雖難認定其土地價值減少部分究屬何筆土地,惟為賦稅稽徵需要,似宜以黃君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坐落為準,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財政部80/06/14台財稅第8002050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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