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適用優惠稅率之原因消滅時自次期起恢復一般稅率課徵

適用優惠稅率之原因消滅時自次期起恢復一般稅率課徵

釋示函令標題
適用優惠稅率之原因消滅時自次期起恢復一般稅率課徵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依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如何恢復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一案,請依說明二會商結論辦理。說明:二、本案經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一)依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於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自其原因、事實消滅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二)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報之自用住宅用地,因第(一)項原因致超過1處時,應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之順序,認定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財政部80/05/25台財稅第8012473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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