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徵收田賦之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徵收田賦之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釋示函令標題
徵收田賦之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徵收田賦之土地,經稅地清查發現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何時改課地價稅一案,請查明公共設施完竣年期,並自完竣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說明:二、本案公共設施完竣應行改課地價稅之土地,地政機關或農業主管機關如未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列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其符合適用特別稅率之要件者,可參照本部(70)台財稅第38881號函釋規定,准予補辦申請。(財政部81/11/25台財稅第8108706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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