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業不可分之課田賦土地移轉如未申請自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釋示函令標題
與農業不可分之課田賦土地移轉如未申請自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原經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其所有權人變更時,准予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始改課地價稅。說明:二、查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4款規定,由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該類土地,其所有權人變更後是否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不宜由主管稽徵機關逕予認定,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上揭規定向農業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惟因農業主管機關受理是類土地申請案件,每年有一定之期限,為顧及新所有權人之權益,是類土地移轉,准參照本部81/07/30台財稅第810286385號函規定,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又為便民利課,稽徵機關於釐正稅籍時,應一併發函輔導新所有權人,如其土地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符合課徵田賦規定者,請其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財政部87/04/14台財稅第87193898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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