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後因建物受輻射污染由主管機關收購者免追繳原退稅款
釋示函令標題
重購退稅後因建物受輻射污染由主管機關收購者免追繳原退稅款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重購之建築物受輻射污染,依「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規定由主管機關收購者,可免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財政部84/01/11台財稅第8306718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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