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購退稅後部分自宅變更使用應否追繳原退稅款釋疑

重購退稅後部分自宅變更使用應否追繳原退稅款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重購退稅後部分自宅變更使用應否追繳原退稅款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稅後,清查發現該重購土地地上建物部分已變更使用,倘未變更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之持分土地地價,仍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且其超過之金額大於原退稅款者,准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其原退還之稅款。(財政部84/01/11台財稅第8416010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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