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分割方式終止土地租約其移轉現值之申報方式
釋示函令標題
以分割方式終止土地租約其移轉現值之申報方式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關於如何辦理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規定事宜一案,業經內政部會商相關部會獲致結論,請參照該會商結論辦理。(財政部90/05/08台財稅字第0900025550號函)
附件:內政部90/05/01台(90)內地字第9072827號函
主旨:關於如何辦理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規定事宜乙案。說明:二、關於辦理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規定事宜案,經本部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法務部(未派員)及縣市政府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如下:按「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及「耕地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登記,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於登記原因發生日起30日內,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分別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及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2條第1項、高雄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第2條及臺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2條所明定。關於租佃雙方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之處理程序,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由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並應納印花稅後,分別向鄉(鎮、市、區)公所、稅捐機關及地政機關辦理相關事宜。(二)由租佃雙方檢附終止租約相關文件資料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同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三)鄉(鎮、市、區)公所審核通過後,核發註明「同意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之申請,請於2個月內完成分割、移轉事宜。逾期需重新申請。」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予租、佃雙方,俾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分割及移轉登記。(四)由租佃雙方檢附「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及有關證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依下列方式申報移轉現值:1.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按原承租土地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轉載於所取得之土地。2.申請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以協議分割當次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準。(六)地政事務所於分割、移轉登記完竣後,應將資料逕送鄉(鎮、市、區)公所完成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七)鄉(鎮、市、區)公所完成註銷租約登記後,應即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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