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判決土地應移轉登記予受贈人之繼承人時其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經判決土地應移轉登記予受贈人之繼承人時其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二、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係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徵收,同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本案曾××君將所有××地號土地贈與其子曾○○君,於訂立贈與契約後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有要求贈與人履行贈與義務(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如受贈人於土地移轉登記前死亡,該項請求權即由其繼承人繼承,至於繼承人行使該項請求權後,經法院判決贈與人應履行贈與義務,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請求權人,則土地既係因法院基於贈與之法律關係而判決移轉,其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自應依上揭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三、另本案受贈人曾○○君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其對贈與人之移轉登記請求權,係屬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自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繼承人請求移轉登記時所須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自該權利價值中扣除。(財政部86/12/07台財稅第8619315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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