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未作使用者免稅
釋函標題:
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未作使用者免稅
釋函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內政部、經濟部等有關機關研商結果以「一、查本案納稅人○○○所有坐落○○地號土地地目為「建」,既據台灣省財政廳查明為洪水平原管制範圍內一級管制區之土地,應受「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之管制,並經該廳箋准台灣省建設廳簽復以「查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第4條規定:一級管制區內嚴格限制建築,除不得建造永久性建造物或種植多年生植物或設置足以妨礙水流之建造物外,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地目。」復查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係依照水利法第65條「主管機關為減輕洪水災害,得就水道洪水泛濫所及之土地,分區限制其使用。前項土地限制使用之範圍及分區辦法,應由主管機關就洪水紀錄及預測之結果,分別劃訂,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行之」及第82條「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之規定訂定,是該項土地應為受法律限制使用之土地,如經該廳查明該項土地確為空地,未作任何使用,應准依照土地法第194條規定予以免稅,設該項土地已作農地使用,則應課徵田賦。(財政部58台財稅發第024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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