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之土地減半徵收地價稅
釋函標題:
提供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之土地減半徵收地價稅
釋函內容:
主旨:所有權人土地及房屋提供合於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第1、2、3、5、6款規定之一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者,得依同法第17條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地價稅或田賦。說明:二、○○縣農會所有土地,提供「○○縣家畜市場」使用,以及○○縣○○市公所土地,提供果菜批發市場使用,均應查明依主旨規定處理。(財政部71/11/26台財稅第385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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