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用地被分割成多筆補報其餘地號准併原地號適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自宅用地被分割成多筆補報其餘地號准併原地號適用優惠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陳○○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原為1筆,經地政機關逕為分割成4筆,原地號土地申報移轉經核准按10%稅率課徵增值稅後始發現其餘3筆漏未申報,於補報移轉現值時,如其合計面積未超過規定者,准併同原地號土地依規定適用優惠稅率。說明:二、查土地所有權人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1次為限,為土地稅法第34條第4項所明定。本部72/11/16台財稅第38135號函,旨在闡明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適用1次為限之規定,與本案出售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其基地有多筆土地之情形有別。三、本案陳君出售○○號4樓房屋之基地,原為69地號,地政機關逕行分割為69、69-25、69-26、69-27地號4筆,原地號土地申報移轉時,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有案,嗣後發現其餘3筆土地漏未申報移轉,於補行申報移轉現值時,如經查明確係同一房屋基地,且於同日出售與同一承買人,如其合計面積不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應准予併同原地號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0/02/22台財稅第80003599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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