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10%以基地上房屋評定現值與該地公告現值之比率為準
釋示函令標題
所謂10%以基地上房屋評定現值與該地公告現值之比率為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稅法第34條第3項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其「10%」之認定,應以該基地上全部建物之房屋評定總現值與該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80/02/11台財稅第79040813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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