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廠售地後另購地建廠不得退抵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拆廠售地後另購地建廠不得退抵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擬出售台南市○○工業區之廠地,既於經濟部專案核准合併前已將該廠房拆除整平,並註銷登記,其另行購地建廠,應無獎勵投資條例第38條(編者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6款有關退還或扣除應納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77/07/11台財稅第7702158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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