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於其母房地而出售相鄰且打通使用之房地如符其他要件可重購退稅
釋示函令標題
設籍於其母房地而出售相鄰且打通使用之房地如符其他要件可重購退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施○○君出售之房地與其母之房地相鄰,施君戶籍設於其母之房地,可否認定為自用住宅用地,而適用重購土地退稅有關規定一案,如經查明該相鄰之兩棟房屋已打通使用,且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第1項至第3項(編者註:依財政部96年台財稅字第09604521610號令核示已無面積限制。)規定者,應准依同法第35條規定,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6/10/01台財稅第8619184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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