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之人民或法人得因居住或投資目的取得土地權利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年8月8日台內地字第0920011585號函
【要旨】
泰國之人民或法人得因居住或投資目的取得土地權利
【內容】
茲據外交部前揭號函復以:「依據駐泰國代表處本年7月30日第THA254號電查報略以,經洽泰國內政部獲告,該部於2002年1月19日重新修正土地法(LAND CODE)第96段部分,准許外國人以居住或合於投資條件之理由,在泰國購買土地。...等語。」是以,依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准許泰國之人民或法人因居住或投資目的者,得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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