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土地之價額清償執行費後不足扣繳增值稅而發給移轉證書者應向原所有權人追繳
釋示函令標題
法院拍賣土地之價額清償執行費後不足扣繳增值稅而發給移轉證書者應向原所有權人追繳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張○○君所有○○地號土地被法院拍賣,其拍定價額清償執行費後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究應向原所有權人抑或拍定人追繳一案。說明:二、按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土地稅法第5條已有明文。另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第30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上述條項所定拍定人僅係代為繳清差額,尚不能據此認定其為納稅義務人。是本案如屬上開條文所定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其既經拍賣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就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部分,仍應向土地稅法第五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即原所有權人追繳。(財政部92/03/06台財稅字第092045151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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