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8日 星期五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本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於行政執行處實施拍賣程序亦應適用

本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於行政執行處實施拍賣程序亦應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本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於行政執行處實施拍賣程序亦應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第30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審定之移轉現值核定其土地增值稅者,如拍定價額不足扣繳土地增值稅時,拍賣法院應俟拍定人代為繳清差額後,再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規定,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實施之拍賣程序亦應適用。(財政部93/01/05台財稅字第092045786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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