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6日 星期三

土地重劃★專業買賣諮詢★關於美國人所屬行政區(州籍)之認定標準,由當事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關於美國人所屬行政區(州籍)之認定標準,由當事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89112日台(89)內地字第8914978號函 
【要旨】
關於美國人所屬行政區(州籍)之認定標準,由當事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內容】
查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各地方法律不同者,依其國內住所地法,國內住所不明者,依其首都所在地法。」關於美國人擬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申請在我國境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其所屬州別之認定,依外交部85826日外(85)條二字第85306213號函略以:「二、本案據我駐美國代表處85820WD590號電(影本如附件)查報略以,本案經洽據該處法律顧問柯克蘭律師表示意見,認為美國各州法律對於住所之認定標準不一(按各州對住所認定之標準均依成案『Case Law』為之),以馬里蘭州為例,馬州法律認定某人之住所,係以該人是否有繼續居住之意思而定。柯克蘭律師並舉例說明馬州法院認定某人是否有繼續居住之主觀意思,乃根據客觀事實。常用之客觀事實有二:(一)為其居住地(二)為其投票地。倘兩者同屬一地,住所於焉確定;如依據上述兩項因素仍無法確定其住所,法院將參酌其報稅地、房地產所在地、子女就學所在地、郵件收受地、執照或政府證件上所載地址、銀行帳戶地址等資料以作為認定住所之標準亦依成案為之,最重要之因素仍視該人是否有繼續居住之意思,認定主觀事實端視本案件全部情況,以該人居住地為最重要之考慮因素,投票地次之,再參酌其動產或不動產所在地、銀行帳戶所在地、所屬工會地址、參加社團地址、所屬教堂或俱樂部地址、工作或事業地址、駕駛執照或汽車註冊地、納稅地等因素。」是以美國人擬依土地法第18條規定申請在我國境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其所屬行政區(州籍)之審認,請參酌上開外交部函釋,由當事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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