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分批移轉其費用超過漲價部分不得遞移扣除
釋示函令標題
重劃土地分批移轉其費用超過漲價部分不得遞移扣除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同一重劃區內土地分批移轉,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如已移轉之土地所負擔之重劃費用超過未扣除費用前之土地自然漲價數,其超過部分之重劃費用不得遞移至其餘土地移轉時,與該其餘土地之土地改良費用合併扣除。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0/08/20台(80)內地字第8074962號函略以:「查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全部費用。』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依本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應減去之費用,包括改良土地費、工程受益費及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及第85條規定:『重劃分配土地公告確定後,應由主管機關按宗發給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並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故重劃後土地移轉,重劃費用從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時,應按宗計算,不宜將前次移轉所剩餘之重劃費用遞移至其餘土地。」本部同意照內政部意見辦理。(財政部80/09/05台財稅第8003367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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